用人单位以“社保补贴”“社会保险费补偿”等形式替代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却在事后要求员工返还社保补贴而遭败诉的案件,近年来屡见不鲜。结合已于2025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近年来司法实务中的典型案例,本文旨在分析用人单位败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司法解释(二)第19条:返还社保补贴的三个法律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该条文确立了用人单位主张返还社保补贴须满足的三个法律要点:
第一,约定无效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这意味着,任何放弃社保的协议均因违法而自始无效,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作为拒缴社保或要求返还补贴的依据。
第二,补贴支付原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了明确属于“社保补贴”性质的款项,而非仅仅是工资结构的内部拆分。劳动者确实每月领取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保补贴,该社保补贴应当是真实存在的。
第三,补缴前置原则。用人单位在提起返还请求之前,必须已依法为劳动者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这是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前提,旨在防止劳动者获得双重利益,体现公平原则。
二、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原因分析。
用人单位主张向劳动者发放了社保补贴,但实践中为什么主张返还社保补贴的时候,屡屡败诉?主要原因包括:
1.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很多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支付过社保补贴即可主张返还,却忽略了“依法补缴”是行使追偿权的法定前提。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的前提是应当已经为劳动者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否则是没有权利主张返还社保补贴的。
2.工资恶意拆分不合常理。在(2024)湘1103民初6912号案中,公司主张将王某月工资6800元拆分为3000元基本工资+900元社保补贴等。法院发现,拆分后基本工资远低于此前水平,且补贴、加班工资等金额长达数年固定不变,“明显与常理不符,有拆分工资应对诉讼的嫌疑”,故不予采信。类似地,在(2025)京0115民初8104号案中,法院指出扣除所谓的“社保补贴”后,员工实得工资骤降,“明显不合常理”,公司未能合理解释,故其主张未获支持。
3. 缺乏书面协议或协议约定不明确。在(2021)苏04民终1638号案例中,员工章某签署的《承诺书》仅勾选了因“本人已缴纳社会保险金达___年”而不需公司缴纳,并未勾选“已每月领取社保现金补贴”选项。法院认为,该承诺书反而证明了公司未发放补贴。公司既无书面协议证明款项性质,自行制作的统计表也无法证明发放事实,最终败诉。
4. 劳动者签字仅确认总额不代表认可款项性质。在(2024)云0102民初15516号案中,法院认为员工在工资表上签字,仅代表对实发工资金额的确认,而非对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工资结构划分的认可。在无其他证据(如明确协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双方就“社保补贴”达成了合意。
三、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返还社保补贴的操作建议。
必须要明确的是,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根本规避风险之道在于严格依法足额缴社保。若确有特殊情形需支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应着力构建完善的证据管理体系,以应对可能发生的争议:
1. 签订清晰的社保补贴书面协议。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社保补贴的发放标准、支付方式、用途及返还条件(例如约定,若因劳动者原因致用人单位被责令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有权追回已发放的社保补贴)。
2. 支付社保补贴证据留痕。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已经向劳动者支付了社保补贴,在工资条中将“社保补贴”单独列为固定项目,与正常工资区别发放。通过签字确认、OA系统审批、电子邮件或微信通知等可留存的方式,确保员工对收到该笔款项的性质和金额知情并确认。
3. 履行补缴社会保险费义务后依法追回。在主张返还社保补贴前,用人单位必须先行为劳动者办理补缴手续,并取得补缴凭证。此后,方可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要求劳动者返还已经支付的社保补贴。
4. 确保社保补贴金额符合常理。支付的“社保补贴”金额应大致符合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社保缴费比例和金额,不宜畸高。例如,若劳动者月工资为1万元,用人单位却向其支付高达7000元的“社保补贴”,该金额远超正常应缴社保费用,极易被认定为实质是工资的组成部分,而非额外的社保补贴,继而被认定为属于恶意规避社保缴费义务的无效行为。建议社保补贴金额的确定可参照当地社保部门公布的缴费基数及单位缴费比例进行测算,并体现在协议中。
需要强调的是,依法参保缴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任何试图规避缴费的行为均存在法律风险,用“社保补贴”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高风险操作。尤其在遇到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可能面临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上述建议仅适用于已发生不规范操作的情形,旨在降低争议风险,绝非鼓励违法不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应当应正确认识社保缴纳的法定性与强制性。社保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用人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必选项。
来源: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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