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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员工离职不能“说走就走”
发布时间: 2025-08-08 09:38:04
浏览量: 115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成某入职A传媒公司,担任剧情类短视频签约演员。双方签订期限为1年的劳动合同,主要负责参演公司策划的短视频剧集,是剧中核心角色的扮演者。入职后不久,公司一档新剧已进入筹备尾声,公司已签约两位男演员,等成某饰演的女主角到位即可开拍。
   同年11月,距离新剧开拍仅有两天时间,成某突然通过微信告知公司:“不好意思,由于个人原因,想离职了,我实在不适合这份工作,已经考虑很久了。”公司当即挽留:“新剧马上开拍,男演员都签约完了,大家付出了很多,至少把剧拍完吧?正式员工离职需提前30日通知公司,不然可能要赔偿损失。”但成某坚持离职,称“还有两天,找新女主很容易”,随后便不再到岗。
   为不耽误剧集拍摄,公司紧急联系女演员李某救场,双方签订《演艺合同》,约定11月21日至12月2日拍摄,公司支付李某相应报酬。A传媒公司认为,因成某未提前30天通知离职,导致公司额外支出费用,该损失应由成某承担。A传媒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仲裁驳回其请求后,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成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争议焦点为成某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是否应赔偿公司损失。
   经审理查明,成某与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在剧集开拍前突然提出离职,公司明确告知“需提前30日通知”,但成某未理会;公司与李某签订的《演艺合同》及支付凭证证实,公司为填补成某离职后的岗位空缺,确实支付了额外报酬用于聘请新演员。
法院认为,成某作为公司正式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离职,导致公司在剧集开拍前临时找人,额外支付的报酬与成某的离职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成某辩称公司可以选择费用更低的演员,但公司因其突然离职而临时寻找替代演员,支付较高报酬亦具有合理性。结合本案案情及公司实际损失,法院判决成某向A传媒公司支付相应经济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典例意义
   和谐劳动合同关系需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同维护,而“提前通知离职”是劳动者应遵守的基本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也给了用人单位合理的准备时间,便于安排工作交接、减少经营损失。
   离职跳槽均应保持理性和谨慎,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说走就走”极有可能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对劳动者而言,离职前应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做好工作交接,依照程序完成离职手续,避免因工作“断档”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应完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离职交接流程和责任。面对员工离职,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若需索赔,应注意留存损失与离职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且主张的损失需符合合理限度,避免过度主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唯有相互理解、依法依规行事,才能减少纠纷,做到“好聚好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离职#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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