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该公司从事骑手工作。某日中午11时40分许,周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事故发生时,周某正骑乘配送外卖的车辆,刚结束前一订单的配送工作不久,外卖骑手系统仍处于“平台在线”状态。后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周某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经审查后认为周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认定为工伤。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该认定工伤决定。某公司不服,认为事故发生时周某并未从事配送服务,诉请撤销前述认定工伤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高新法院认为,外卖行业属于新就业形态,对外卖行业“三工”要素的审查,应当根据其行业特点,综合全案事实予以认定。
外卖骑手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但基于配送效率和工作收益等因素,平台往往会按照就近原则向商家附近的外卖骑手派单,骑手也会考虑到更易接单的商家密集区域等待派单,故现实中客观存在骑手会在前一订单结束后,随即前往订单密集的区域“候单”的情况,此时骑手虽然未直接从事配送服务,但其系基于工作原因而发生地理位置上的变化,符合“三工要素”条件,对骑手此时受到的事故伤害应予认定为工伤。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周某虽未从事配送服务,但事发时其正骑行外卖配送车辆,并刚结束前一订单的配送服务,骑手系统仍处于“平台在线”状态,随时可能接受“平台派单”,且事发时间正值中午,处于骑手的主要工作时段,结合外卖行业的工作特点,周某系在返程候单时发生交通事故具有较大的可能性,在某公司未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某市人社局认定周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认定工伤决定均属正确,故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平台+个人”的新就业形态,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人员数量迅猛增长,已经成为城市重要的就业群体,其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引发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作为新就业形态的典型代表,外卖行业的用工模式与传统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其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地点多变、工作任务随机。对新就业形态“三工”要素的审查,需要转变传统行业的认定方式,透过现象看本质,坚持《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立足于从业人员的职业风险保障。
本案在厘清外卖骑手工作流程和行业特点的基础上,将“返程接单”这一环节作为骑手正常工作范围,并将其该期间存在的职业风险纳入工伤保障范畴,既体现了利益衡量原则,也有效保障了骑手的合法权益,对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关系,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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