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进入某网络公司,主要从事摄影师助理和某网络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其日常工作依据微信工作群发布的“摄影师工作职责”文档,按群内不同人员的指示完成工作任务。张某日常工作受刘某安排。
2021年12月17日,张某在协助摄影师拍摄摩托车宣传视频时不慎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某网络公司向张某支付医疗费35000元,未支付其他赔偿款。张某受伤前,其工资由网络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受伤后,工资则由某网络公司老板之一王某以银行私人转账形式支付。某网络公司和刘某均主张双方为合作关系,并称刘某借用某网络公司名义签订Q摩托视频拍摄合作协议,张某系刘某私人雇佣,与某网络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某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2裁判结果
武侯法院认为,拍摄团队负责人自认的情况下,摄影助理与作品使用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重点为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及人身隶属关系。
首先,从劳动管理方面。张某所在微信群内,某网络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监事均在,有工作职责和工作安排的内容,群成员多次约定在“公司”汇合,具体地点系某网络公司办公地点,均体现出某网络公司对张某的管理。
其次,人身隶属关系方面,从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进行审查。工作内容上,张某参与拍摄的摩托视频,其合同由某网络公司对外签订,即该公司系作品的享用者。劳动报酬上,受伤前,由某网络公司向张某发放;受伤后,却由某网络公司的老板之一私人转款,此现象不排除某网络公司为逃避责任故意为之。
综上,拍摄团队负责人和某网络公司未告知张某,其系拍摄团队私人雇佣的情况下,张某有足够理由相信其与某网络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据此裁判确认张某与某网络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3典型意义
2023年4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不仅明确了“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和“从属性+要素式”的劳动关系认定思路,而且还首次明确了不完全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及相应劳动权益。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和智能手机的发展,短视频逐渐兴起。短视频这类工作通常都由团队合作完成,且具备自主自由的特征——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地点多样化的非特定等,其从业人员与拍摄团队、享用劳动成果的公司之间,在劳动关系中的从属性也相对模糊。不同于新业态中外卖员、网约车等具有平台参与管理的形态,摄影助理与拍摄团队、与享用作品公司之间的关系更具备“人和性”,缺乏了数据的客观性和垂直性,更难以厘清各方劳动关系的本质。
本案把握“事实优先”的劳动关系认定原则,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广大劳动者积极加入平台经济,告诫企业依法用人用工,促进社会经济的蓬勃发展。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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