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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收取小朋友零食,幼儿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发布时间: 2025-08-01 11:11:55
浏览量: 177

   一、基本案情
   王某自2009年5月18日起到A幼儿园上班。2023年9月8日上午8时许,王某及其他教师在A幼儿园门口晨检时,一名小朋友手提塑料食品袋(巧克力,价值6.16元)送给王某并主动与王某拥抱。当天,王某将该巧克力分享给其他小朋友和教师。
   2023年9月15日,A幼儿园作出《关于王某同志处分公告》,载明:“王某作为A幼儿园管理人员在2023年教师节前夕收受家长和幼儿的礼品,违反相关规定,导致A幼儿园在2023年度幼儿园督导评估中关键指标被否决。
   A幼儿园举办者陈某向王某表达了理事会将其调岗到分园担任园长职务或者继续留在A幼儿园担任小班教师职务的处理意见,但遭到王某拒绝。此后,理事会开会决定:1.根据《劳动合同》第8.7条对王某予以开除处理;2.A幼儿园对王某在全国教师系统2023年度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理由为收受家长幼儿礼品。”
   事后,王某以A幼儿园、陈某为被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王某遂诉至法院,主张A幼儿园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且陈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查明,A幼儿园是经核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为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举办者为陈某,设立了5人理事会。事发时,王某为A幼儿园园长。
   王某(乙方)与某幼儿园(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8.7条约定:“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给甲方造成了重大损害:(1)乙方行为导致甲方被客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2)乙方行为过错、过失导致甲方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上级单位处罚的;(3)乙方个人原因造成甲方的客户信息外露或丢失;(4)使甲方失去商业机会或使甲方的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失等;(5)造成价值达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金额的设备、产品报废或维修损(6)直接经济损失满5000元及以上的。”

   二、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A幼儿园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是否系违法解除行为。
   A幼儿园向王某出具的处分公告载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王某存在收受学生礼品行为,违反《劳动合同》第8.7条约定,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且经过A幼儿园理事会讨论决定。因此,判断A幼儿园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评判:一是王某是否存在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的行为;二是王某的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是否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三是A幼儿园的解除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王某不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作为A幼儿园园长,负有管理职责。教育部印发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明确要求:“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开除处分,并撤销其教师资格。”该规定旨在对教师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进行治理。毋庸置疑,该项规定对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尊师重教也是我们国家和民族的优良传统。
   经查,本案中,小朋友是在A幼儿园门口这一公共场所将巧克力送给王某,随后双方互相拥抱表达感激。可见,该幼儿园小朋友是通过分享零食表达对老师的喜爱和尊敬,也展示了老师与小朋友之间爱的传递。对幼儿园小朋友而言,送一块巧克力的心理是简单而纯真的,并无利益交换的主观意愿,有别于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财物,不宜将该行为定性为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也无法认定王某系利用其职务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即使某幼儿园认为王某收取小朋友零食存在不当之处,结合零食的价值、王某将零食分享给其他小朋友的情况看,其行为并未达到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程度,亦未超过公众正常容忍范围。
   其次,A幼儿园并未举证证明王某给该幼儿园造成重大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A幼儿园向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主要依据王某违反《劳动合同》第8.7条约定,造成重大损害。而根据《劳动合同》第8.7条,“重大损害”的情形包括:幼儿园被客户投诉或被媒体曝光、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上级单位处罚、客户信息外露或丢失、失去商业机会或使声誉行业地位社会评价等无形财产受到损失、造成5000元以上的损失等情形。
   审理过程中,A幼儿园主张教育部的督导评估中有对近一年保教人员无索取或收受财物等行为进行考核,教育部门对A幼儿园进行了口头警告整改,但A幼儿园并未就前述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最后,A幼儿园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存在程序瑕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该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尚未建立基层工会的,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意见或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
   本案中,A幼儿园虽尚未成立工会,但解除案涉劳动合同仍应采取变通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其直接通过公告方式开除王某并解除案涉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规定。
综上,广大教师应当自觉抵制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不正之风,提高廉洁从教的意识,自觉把清正廉洁的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教育机构行使其用工管理权的方式应当善意且合理,在解除合同上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对员工的管理处罚应与其违纪行为程度相当。
   本案中,A幼儿园仅以王某公开接受幼儿表达喜爱和敬意的小额节日赠礼即认定其属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行为,在双方就调岗协商未达一致的情况下,直接公告开除并解除与王某的案涉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并向王某支付相应赔偿。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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