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江湖上有位奇女子,人称“仲裁侠”。她不爱升职加薪,独爱劳动仲裁。别的打工人是“干一行,爱一行”,这位姐是“告一行,换一行”,主打一个高效。半年!短短半年时间,人家小年轻可能还在为转正发愁,这位姐已经完成了11宗“入职-闪辞-仲裁”一条龙KPI,这效率,让生产队的驴都自愧不如,连夜给自己加了两个夜班。人家上班带的是笔记本电脑,她上班带的是录音笔、摄像头,时刻准备着。下面这个案子里的老板梁某估计天天烧高香,嘴里念叨:“菩萨保佑,以后招人,我一定先问一句:您上家公司还……健在吗?”法律是保护老实人的盾牌,不是拿来当镰刀割韭菜的。最终,广东高院一锤定音:驳回!
法院裁定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民申130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某,女,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店。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
经营者:梁某。
再审申请人赵某因与被申请人某店(以下简称某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4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对于赵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如下:赵某除本案外,还应聘多家单位的工作,半年内申请了11宗劳动仲裁,都是仅做几天就被解除劳动关系,到多家单位都有准备地进行录音录像,不符合一般劳动者的行为习惯,一、二审法院经分析,认为赵某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并无不当。
综上,赵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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