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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发了offer又反悔?劳动者怎么办?
发布时间: 2025-08-14 09:51:15
浏览量: 131

   劳动者为入职新公司,从前公司离职后却突然被通知“取消录用”,新公司要对这种行为承担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张某与A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招聘平台认识并添加微信好友。数日后,张某被安排进行第一次面试。在陆续通过了技术面试、综合面试后,张某收到了A公司发来的录用通知书。随后,A公司与张某确定了入职时间为6月15日,并为张某进行了信息安全培训。6月12日,A公司通过微信安排张某入职事宜。6月13日,张某从上一家用人单位离职。6月15日,张某按照约定入职时间前往A公司处,但A公司告知张某无法为其办理入职手续。后张某于9月25日入职案外人公司。
   张某认为,A公司单方面终止录用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失业期间的工资及社保断缴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缔约过失责任指合同双方为了缔约合同而接触或磋商,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告知、照顾、保护、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合理的信赖利益损失或固有利益损失,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本案中,A公司向张某发送录用通知书明确表示张某应聘成功,张某基于对A公司录用通知的信赖从原单位离职,是为了与A公司订立劳动合同作出的合理、必要的准备,而A公司因自身原因不与张某订立劳动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张某失业期间收入损失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张某于6月13日从原公司离职,于9月25日入职新公司,该段时间为三个月左右,属于张某寻找新工作的合理时间范围。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张某失业期间的工资及社保断缴损失。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发出的录用通知书,足以认定双方就缔结劳动关系达成合意,该录用通知书使劳动者产生将受聘于用人单位的确信,并因此辞去原有工作,现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拒绝与劳动者缔结劳动合同,应承担劳动者基于缔约信赖发生的损失。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求职者,在招聘和求职过程中都应诚实守信。用人单位应避免随意撤销录用,求职者也要注意留存证据,以便在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诚信是职场的基本准则,只有双方共同遵守,才能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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