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黄某于2016年8月3日入职某电器公司,入职仓库员,工作时间为白班,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但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未约定。
2022年10月14日,某电器公司将黄某调整到注塑车间工作,黄某不同意。
2022年10月22日,某电器公司廖经理告知黄某,将原岗位不变,调整其工作时间为夜班。
2022年10月23日,黄某向某电器公司廖经理表示上夜班时间是半夜十一点半到早上七点半,不同意该安排。
2022年10月24日、25日,黄某以某电器公司恶意调整工作时间、未足额发放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及尚欠工资等。
裁判结果
某电器公司将黄某的工作时间由白班调为夜班,且未证明该次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已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系违法调岗,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典型意义
工作时间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对劳动者的生活作息造成了严重影响,且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的处理对引导用人单位合理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有积极意义。
裁判要旨
公司有一定的用工自主权,但调岗须考虑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对调岗后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等因素。公司将劳动者由白班调整为夜班,并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该次调岗系基于用人单位生产需要,且工作时间将白班调整成为夜班,已对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故难以认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调岗。
来源: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信息为互联网收集而来,如侵犯了您的版权,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删除侵权内容,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