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华某入职深圳某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入职当天,华某签署《〈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并愿意按照该制度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处罚。
《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载明:“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 12:00,13:30-18:00。”“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 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A公司通过邮件向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华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无故早退6次,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以上行为属于‘单个考勤周期内出现迟到或者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者或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
之后,华某未再到A公司上班并提出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审理后支持华某的主张。A公司对该结果表示不服,后诉至法院。
在诉讼中,A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监控视频,显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的五次早退1分钟的行为,均为华某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量制度规则及具体执行的合理性,同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将早退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认定是否构成早退需结合考勤记录、审查、通报、处罚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具体到本案,首先,A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而华某确实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A公司并未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缺乏依据。
其次,A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A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
综上,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常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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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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