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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通过平台接单,与平台加盟企业是否有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5-08-14 10:36:28
浏览量: 130

   简要案情
   D快递公司与某通快递公司签有快递特许经营(加盟)合同,在约定地域范围内以“某通快递”名义从事快递业务。张某在上述地域范围内以“某通快递”名义从事快递工作,D公司为张某提供电动车、工作服和食宿,通过APP向张某派单,并按照每单1.3元与张某结算费用。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要求确认与D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获得劳动仲裁支持。D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双方系商业合作关系,张某系为某通快递公司送快递,D公司代某通快递公司发放张某计件收入。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D公司与张某均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张某的工作内容系D公司快递业务的组成部分,D公司通过APP向张某派单,依据张某工作量发放工资,为张某提供电动车等劳动工具并安排食宿,可认定张某接受D公司管理,双方符合形成劳动关系的特征。且D公司未举证证明双方曾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建立商业合作关系,遂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D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季度报告典型意义
   快递员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快递员履行劳动义务、享有劳动权利的场所、形式等发生了变化,但判定劳动法律关系的标准没有变化,仍应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即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两方面特征综合分析。部分平台加盟企业欲通过商业合作关系掩盖劳动关系,但双方之间权利义务清晰,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劳动关系特征突出的,可以认定成立劳动关系。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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