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陈某某与C物流公司签订有承揽合作协议,约定:陈某某按照C公司提供的软件系统注册成为某配送平台配送员;C公司根据配送系统统计的有效订单配送数量向陈某某支付跑单费用。
陈某某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及何时接单,但每月需达到最低跑单量;除按约定应当由C公司提供的物资,陈某某应自备完成订单配送所需的工具、物资等;双方仅基于本协议产生合作关系,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法律关系。
陈某某要求确认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承揽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陈某某自行提供配送外卖订单的电动车,现无证据表明C公司对陈某某进行考勤及陈某某需要遵守C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故认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了承揽合作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是合作关系,陈某某自行提供配送外卖订单的电动车,现无证据表明C公司对陈某某进行考勤及陈某某需要遵守C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故认定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来源: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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