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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与健康公司是不是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 2025-08-04 13:06:30
浏览量: 142

   01基本案情
   杨某与四川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生活护理居间介绍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协议,公司作为居间方,为杨某提供签约医院的病员护理岗位对接服务,并按约定比例收取居间服务费,同时开具收费凭证。杨某需遵守公司制定的服务规范,但公司未实施考勤管理及违规惩戒措施。杨某可自主与医院病患协商护理服务内容及期限,护理费用由公司统一收取,扣除居间服务费及管理费后,次月15日前后向杨某支付上月劳动报酬。
   后杨某在前往医院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需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其与健康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02裁判结果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两方面审查:一是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或者意愿;二是双方是否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杨某与公司签订的《生活护理居间介绍协议》明确排除劳动关系约定,该约定系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欺诈、胁迫等效力瑕疵,故该协议系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应诚信守约。
   从规章制度约束层面来看。公司虽制定护理服务规范,但该规范系基于行业标准形成的技术指引,其倡导性条款不产生劳动法意义上的约束效力。此种管理方式与用人单位通过考勤、绩效考核、奖惩制度等实施全面劳动管理的本质特征存在根本差异。
   从劳动对价关系层面上来看。杨某的报酬获取方式体现显著的市场化特征,此等报酬支付模式与劳动者领取的工资在性质上存在明显差异,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经济从属性特征。
   综上,杨某与公司之间不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不应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03典型意义
   随着共享经济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新型用工形态已突破传统劳动关系的固有模式。不少传统用工模式也被纳入平台经济,大批劳动者也采取灵活就业的形式,通过平台经济获得了更多的就业机会。
   现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立的"三要件"认定标准,在应对灵活用工、平台用工、共享用工、居家办公、任务众包等具有较强自主性的用工关系时,或者模糊界限时,已显现出局限性,裁判者易因机械适用而陷入全有或全无的认定逻辑。但过度扩张劳动关系范围将不当加重企业用工成本,而僵化排除认定则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保障缺失。
   因此,裁判者既要以发展的眼光审视新型用工关系,更要严守法律底线,在考虑是否存在劳动用工关系时,应具有穿透式审判思维。

来源: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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