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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
发布时间: 2026-03-12 11:29:01
浏览量: 111

日前,陕西省人社厅、教育厅、民政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陕西省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

围绕重点产业办学。鼓励围绕区域重点产业集群、重点产业链设立培训学校。培训学校应当纳入“陕西省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学校。

明确学校标准。管理办法对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进行了明确,其中,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每年200人次。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实训场地要符合所申请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设备,每个职业(工种)至少配置2名理论课教师和2名实习指导教师。

按照核准内容办学。培训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办学许可核准的职业(工种)和职业技能等级开展培训活动,建立健全教学质量评价制度,按照职业(工种)规定完成课程教学计划,注重学员实操能力培养,确保培训质量。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培训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和广告中的承诺,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通过网站、“一网两微”及各类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信息的,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确保内容合规。

严格师生管理服务。培训学校应当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确保专兼职教师具备相应教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建立教师培训制度,在岗教师应当定期参加继续教育,每5年累计培训学时不少于360学时。培训学校应当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员培训档案,将学员培训内容、参加考核鉴定时间、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推荐就业等情况记入学员培训档案并建立台账。

加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权限建立培训学校信用档案制度。根据培训学校年检结果和信用档案等级,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对培训学校实施动态管理。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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