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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退休后竞业限制还有效吗?
发布时间: 2026-03-18 11:00:44
浏览量: 122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6日,张三与某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

2025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张三核发退休证。

2025年2月25日,公司向张三出具《竞业禁止协议解除通知书》,载明:张三与公司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自2025年3月1日解除。

2025年5月9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60000元。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因劳动者退休而终止的,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仍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虽然张三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是法律法规并未禁止劳动者在退休后继续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对张三与公司均发生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履行期内决定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额外向劳动者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并应当支付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张三的竞业限制履行期限为离职后2年内。现双方当事人对张三实际离职时间陈述不一,存有争议。结合张三已于2025年2月20日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及其关于最后工作至2025年2月22日的陈述,法院认定张三的离职时间为2025年2月22日。

根据《竞业禁止协议解除通知书》,公司决定于2025年3月1日与张三解除《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已处于张三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期间,公司应当按照《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向张三支付实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即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张三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张三自2025年3月1日起无须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关于公司支付竞业限制履行期共24个月的经济补偿的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张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1/3,张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7491元,法院确定公司应当支付张三竞业限制经济补偿39990元。

二审法院

根据《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核定表》所显示内容,张三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因张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因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截止日负举证责任,现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三的实际工作截止日,一审法院结合办理退休手续时间及当事人陈述等,认定张三实际工作至2025年2月22日,并无不当。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支付实际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期间(2025年2月23日至2025年2月28日)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张三3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公司提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三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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