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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高院裁定:公司通知女行政经理50岁退休构成违法解除,应支付2N!
发布时间: 2025-09-04 14:40:20
浏览量: 129

   裁判观点:对于岗位的认定应以劳动合同及实际工作内容为准,陈某在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以管理岗位认定其身份,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公司在陈某未达到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其发出退休通知函,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

法院裁定书
(2025)粤民申3359号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女,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粤03民终13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根据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某公司应否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陈某在某公司担任行政经理,且曾担任工会主席,表明陈某在公司中承担的职责具有管理性质。参照广东省劳动厅、社会保险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对于岗位的认定应以劳动合同及实际工作内容为准,陈某在管理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应以管理岗位认定其身份,其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某公司虽主张陈某不具备干部身份,其岗位性质不属于管理岗位,但未提出充足证据证实其主张,二审法院未予采纳并无不当。
   某公司在陈某未达到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时,向其发出退休通知函,属于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陈某支付赔偿金。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对某公司应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对于其他问题,原审判决已作充分论述,本院不再赘述。某公司申请再审所提主张和所交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来源:劳动法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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