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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应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 2025-08-20 10:15:55
浏览量: 143

   根据甲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薪酬,在法律没有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应当何时支付进行规定时,可以参照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所以,甲公司2016年7月6日支付的2016年4月、5月、6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虽然2016年4月、5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为延迟支付,但2016年6月份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能认定为延迟支付。邹某于2016年3月31日离职,并于当天与甲公司办理完保密事项的工作的交接手续,但2016年5月21日双方才办完薪金的结算手续,也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甲公司故意拖延办理薪金的结算手续。所以,甲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邹某解除《保密竞业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可以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协商解除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单方解除分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和劳动者单方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可以是无条件解除,劳动者无权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但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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