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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未恢复劳动能力,医疗期满可以终止合同吗?
发布时间: 2025-08-20 10:01:54
浏览量: 136

   案情简介
   孙某与A公司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其中第二次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0年2月24日至2021年2月23日。
   2020年5月21日,孙某生病,医疗期为24个月,医疗期内A公司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满后,孙某仍不能正常上班,A公司向孙某发送通知书,告知其:两年医疗期届满,且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考虑到孙某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A公司决定终止与其劳动合同。
   孙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40元,劳动仲裁机构裁决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2540元。孙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连续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但刚签订第二份劳动合同不久,孙某即进入医疗期,可见双方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并未完全正常履行,孙某不属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设立既考量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又考量了持续稳定劳动关系的构建问题。
   但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方为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内进入较长的医疗期,导致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后续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亦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此时再强制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违劳动关系的本质,也不符合公平原则。
   本案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况进行明晰,有助于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界限,消除不正常劳动关系。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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