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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单位也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布时间: 2025-08-07 10:04:17
浏览量: 113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9年7月1日入职上海某业余培训学校,担任英语教师,每月工资15000元,双方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该校未为李某缴纳本市社会保险。李某于2020 年1月5日以该学校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该日终结,学校当日就与李某办理了工资结算及离职手续。
   申请人请求
   要求该学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
   仲裁结果
   裁决该学校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
   案例分析
   我们通常理解如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本案中,仲裁委支持了劳动者的主张,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所列举的情况,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
   回到本案,学校未依法为李某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是事实,违法在先,所以李某的主张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用人单位在实际用工期间,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千万不要在用工成本上投机取巧,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单方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在上述情形内,即便是劳动者主动解除,用人单位依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这对于提高用人单位恶意通过不缴社保或是拖延拒绝支付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成本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确实能够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必须以该条款的规定作为解除理由并确实存在事实依据。如果解除理由为其他个人原因,那就没有获得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了。


#劳动合同纠纷#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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