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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动者严重失职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吗?
发布时间: 2025-08-01 09:31:14
浏览量: 136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某建设公司与邱某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某建设公司将其开发的项目发包给甲公司,邱某在该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2023年5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邱某以项目经理身份在甲公司提交的多份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付款审批表等材料签字,某建设公司因此向甲公司拨付工程款42万余元。
   2024年1月,某建设公司核实发现上述工程款所对应的项目并未实际施工,遂以违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等为由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合同。
   邱某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裁决支持了邱某的请求。某建设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其无需向邱某支付经济补偿。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项目经理承担着核实确认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工程量真实性的重要职责。作为项目经理,邱某在履行职责时,具有核实工程施工真实情况,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的责任。在甲公司所承接项目部分工程并未实际施工的情况下,邱某仍多次在多份工程质量验收单、工程付款审批表等材料“项目经理”一栏签字确认,这一行为明显违背了其作为项目经理应秉持的谨慎、负责的原则,属于严重失职,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害,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某建设公司据此解除与邱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判决支持了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劳动者在依法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勤勉尽责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积极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对于因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了用人单位享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判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有助于引导劳动者强化责任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在履职中勤勉尽责,避免因失职行为损害用人单位利益。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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