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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 2025-08-01 09:25:52
浏览量: 134

   一、基本案情
   韩某与某陶瓷公司自2010年4月起存在劳动关系。2023年7月,因某陶瓷公司拖欠工资,韩某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韩某至社保部门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手续时,因不能提交离职证明,导致无法领取失业待遇,此后,韩某要求某陶瓷公司提供离职证明遭拒绝,经交涉未果,韩某遂提起仲裁请求某陶瓷公司赔偿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仲裁裁决不予受理,后韩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某陶瓷公司拖欠工资,韩某符合失业待遇领取资格,某陶瓷公司拒不向其提供离职证明,导致韩某无法领取失业待遇,造成其权利受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韩某因此产生的损失应当由某陶瓷公司予以赔偿。
   三、典型意义
   失业保险待遇可以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帮助劳动者尽快重新就业,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及时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以帮助劳动者及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处理好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避免因迟延开具离职证明而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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