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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分手”,营销账号该归谁?
发布时间: 2025-07-18 15:11:49
浏览量: 112

案情回顾
   2020年,小黄与某服装商行员工小李合作开展电商销售,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作协议,约定由小黄负责抖音平台的运营。
   同年8月19日,小黄的母亲陈某用自己的身份证实名注册了案涉账号,并将其交由小黄使用。之后,该账号绑定了抖音店铺“某服装商行”,并由该商行上传工商营业执照完成商家资质认证。
两年后,小黄与小李终止合作,案涉账号仍由服装商行使用。
   到2024年,小黄与服装商行就该账号实名认证人解绑和变更事宜多次交流未果,于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服装商行立即停止使用并返还抖音账号使用权。
法院审理
   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抖音账号由陈某实名注册认证,曾交给其儿子小黄使用。小黄和小李合作经营期间,上述账号用于二人的服装买卖业务经营,但二人散伙时,对于案涉抖音账号使用权权属问题并未有明确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而服装商行继续使用该抖音账号,未取得陈某的授权许可,于是判决支持陈某的诉求。
   服装商行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
   二审期间,服装商行提供了案涉抖音账号的动态信息,显示该账号注册时间为2020年8月19日,开设店铺时间为2020年9月1日,“注册目的就是由服装商行开设抖音店铺进行网络宣传推广,并非为陈某个人使用。”
   据服装商行陈述,根据抖音平台规定,案涉账号可以更正实名认证人,但陈某认为,其完全拥有案涉抖音账号的权利,没有义务配合办理实名认证人的更正事宜。
   苏州中院二审认为,抖音用户注册的账号系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抖音账号的使用权归属应遵循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应从其约定。在无明确约定时,应综合考量账号的注册过程、账号实际使用及运营情况、实名认证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对账号价值的贡献等因素,并兼顾实名认证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对账号使用权归属作出认定。
   从账号注册情况看,其注册目的即进行服装商行的销售活动,从账号使用情况看,陈某从未自行使用账号。小黄与小李终止合作后,小黄仅要求变更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并未提出此后账号使用权人应为陈某。
   小黄和小李为服装商行的经营而使用了陈某的个人信息注册该账号。案涉账号现有粉丝数70余万人,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该经济价值由服装商行多年运营积累形成,陈某仅提供了实名认证信息,未对账号价值的形成作出其他贡献。
   最后,苏州中院终审判决认定案涉账号的合法使用权人应为服装商行。
法官说法
   平台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至于相关权利归属的认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网络账号的实名认证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法院应综合考虑账号的注册过程、账号实际使用及运营情况、实名认证人与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对账号价值的贡献等因素,还需同时兼顾实名认证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
   法官提醒,用户在注册和使用平台账号时,应详细了解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特别是对粉丝数量较大、流量价值较高的商业运营账号而言,为避免出现账号使用权的归属争议,涉事各方可事先通过协议明确账号的权属,并就双方权利义务、账号运营管理等进行细化约定。同时,根据平台规则,针对不同的账号做好内部管控流程,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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