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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届生拒绝offer,HR以“没有契约精神”为由威胁业内封杀,律师:HR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 2025-07-23 10:27:54
浏览量: 157

近日,有网友发布一则“拒绝offer要被‘封杀’”的求助帖,称自己是2025届应届毕业生,在网上投了多份简历。其中,南京一家公司HR联系了他,在沟通的过程中,他了解到该公司工资要到月底才会发放,上班的地点距离他的住宿地也比较远,于是就拒绝了公司offer,此时双方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据湖北广电经视直播消息,上述公司的HR却表示:“意料之中,你在boss上各种撒网,没有契约精神,没有诚信,我们业内会广而告之你这样的。”经视直播记者尝试联系当事人,但未获回应。

HR声称要对劳动者进行“业内封杀”的行为是否侵权?求职者该如何维权?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进行了解读。
一、HR“业内封杀”言论的侵权性质
名誉权侵权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HR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指责应届生“无契约精神”“无诚信”,并威胁“业内广而告之”,属于主观贬损性评价。若无法证明应届生存在故意违约或欺诈行为,则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行业封杀的违法性
企业无权以“行业自律”名义限制求职者就业自由。根据《就业促进法》第3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HR通过行业群组或关联企业传播不实信息,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诋毁商誉的延伸适用),即通过贬损他人声誉谋取竞争优势。
二、应届生拒绝Offer的合法性
合同关系未成立
企业发出的Offer属于《民法典》第472条规定的“要约”,应届生拒绝构成“不承诺”,合同未成立。因此,应届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企业无权要求赔偿“招聘成本”等损失。
“契约精神”的误用
HR混淆了“合同关系”与“道德评价”。在未签订合同前,双方仅处于缔约阶段,应届生有权基于自身利益(如薪资发放时间、通勤距离)选择是否接受Offer,不涉及“契约精神”问题。
三、企业行为的合规性风险
劳动法视角下的歧视风险
若企业因应届生拒绝Offer而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在后续招聘中故意排斥,可能涉嫌违反《就业促进法》第26条(就业歧视),即“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劳动者为由拒绝录用”。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
若HR实施“业内封杀”,应届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可向法院起诉,要求企业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民法典》第1182条)。
四、给应届生的维权建议
固定证据
保存与HR的沟通记录(如聊天记录、邮件、录音),重点截取HR威胁“业内封杀”的表述。
截图招聘平台(如BOSS直聘)上的职位发布信息,证明薪资发放时间、通勤距离等客观因素。
投诉与举报
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企业侵犯平等就业权,要求调查HR的威胁行为。
若企业通过行业协会传播不实信息,可向民政部门投诉行业协会违规行为。
民事诉讼准备
以名誉权纠纷为由起诉企业及HR,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按当地标准计算,如5000-50000元)。
同步主张“平等就业权”被侵害,要求企业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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